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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易明辉与荔浦县鸿康环保装饰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明辉,荔浦县鸿康环保装饰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易明辉。被执行人荔浦县鸿康环保装饰制品厂。本院在执行易明辉申请执行荔浦县鸿康环保装饰制品厂关于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裁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