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国忠、林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国忠,林小平,李寿坤,王振亚,王建荣,胡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7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侠,原告职工。被告蔡国忠。被告林小平。被告李寿坤。被告王振亚。被告王建荣。被告胡爱珍。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忠、林小平、李寿坤、王振亚、王建荣、胡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蔡国忠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