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常宏诉时东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宏,时东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329号原告常宏,女,1961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时东鸣,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宏诉被告时东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宏负担。审判员  孟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