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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沂南县永强鸭业有限公司与米换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永强鸭业有限公司,米换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永强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洪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米换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永强鸭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换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米换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64639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