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毛尚林与蔡中会、张如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中会,毛尚林,张如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中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尚林。委托代理人李兵、朱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如平。上诉人蔡中会因与被上诉人毛尚林、张如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3月15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蔡中会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由蔡中会本人签收。2016年3月15日下午,上诉人蔡中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蔡中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蔡中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