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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明雄与庹祖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雄,庹祖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马明雄。被告庹祖虎。原告马明雄诉被告庹祖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汉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芳、人民陪审员韦树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庹祖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明雄诉称: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11月份,原告等4人跟随被告在重庆等地做活动板房,完工后,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1份,约定2015年9月3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无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24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原告马明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有被告庹祖虎2015年3月30日给原告马明雄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实被告庹祖虎下欠原告劳务工资924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庹祖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马明雄提交的证据,被告庹祖虎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始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11月份,原告等人跟随被告在重庆等地做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工资924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马明雄现金人民币92400元(大写:玖万贰仟肆佰元整)定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庹祖虎身份证号:422823198609121131.2015年3月30日”。此后,被告未支付以上款项,原告催讨未果,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4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2400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为被告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92400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案佐证,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庹祖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924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庹祖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庹祖虎支付原告马明雄劳务工资924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工资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庹祖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汉玉审 判 员  向 芳人民陪审员  韦树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