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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师付选与被起诉人哈密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201行初13号起诉人:师付选,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住哈密市大泉湾乡乡政府学区。2016年3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师付选诉被起诉人哈密市公安局、第三人王玉山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哈密市公安局,1、依法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2、案件受理及交通费,有被告承担,3、如果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师付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师付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宇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鹏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