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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翠红与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京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红,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京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934号原告张翠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乃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爱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安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京学,居民。原告张翠红与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京学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珍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红委托代理人刘乃东、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京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翠红诉称,2015年1月25日,我在被告处存放本金50000元,约定2015年4月25日到期,约定期限三个月,年利率百分之五。到期之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也没有支付我本金及利息。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偿还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并没有原告的任何实名投资人注册信息,更没有收到过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所称的:“原告在被告处存放现金500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理财加执单”来看,其证据已经于2014年10月10日被我公司统一公告作废,且来源不合法。三、原告在没有实际打款凭证和其他有效合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作废的且来源不合法的信息回执单,便要求我公司支付50000元投资款,显然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赵京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京学曾自2013年4月3日起担任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蒙阴区域的专职理财师,原告张翠红多次通过被告赵京学在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5年1月份,被告赵京学从原告处拿走50000元理财款,双方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年收益率为5%。2015年1月25日,被告赵京学交给原告一份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加盖该公司财务公章的理财回执单,载明原告充值日期为2015年1月25日,充值金额为50000元,约定期限3个月,年利率为5%。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理财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理财回执单、合作协议、收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红与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理财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理财回执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理财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理财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原告的理财款且原告所持理财回执单已被公司公告作废、来源不合法的意见,本院认为这系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自身管理不当所致,不应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赵京学寄送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赵京学拒绝签收,且要求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被告赵京学拒绝签收的行为仍应视为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现被告赵京学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翠红理财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5%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