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雪慧、李福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雪慧,李福新,周景红,王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尹雪慧。被执行人李福新。被执行人周景红。被执行人王洪才。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雪慧、李福新、周景红、王洪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