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三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予宁与樊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予宁,樊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予宁,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樊军丽,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予宁诉被告樊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樊军丽无法直接送达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予宁的起诉。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吕红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