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雪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琴,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琴,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居民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4********。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组织机构代码:71009184-0。法定代表人孙西宁,该公司经理。杨雪琴申请执行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雪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杨雪琴赔偿金95806.28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元,执行费1337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杨雪琴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