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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876号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学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国权,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