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应旭与方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旭,方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冯应旭,男,生于1982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方业强,男,生于1979年5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冯应旭与被告方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应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