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应旭与方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旭,方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冯应旭,男,生于1982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方业强,男,生于1979年5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冯应旭与被告方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应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