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学顺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学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珉,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鹏生、肖梦姣,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范学顺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同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撤回一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范学顺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范学顺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范学顺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信丽审 判 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