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7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