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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7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