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刘金容、刘建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刘金容,刘建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686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金容,女,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建辉,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刘金容、刘建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于2016年3月1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