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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赵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赵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边久武。被告:赵亚建。原告边久武与被告赵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赵亚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5日,被告赵亚建通过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二分。当日原告在其办公室与被告签订借条并当场交付200000元现金,原告自认被告当即支付4000元利息,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借款后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当日在交付借款时即收取4000元利息,应当以实际交付金额确定本案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亚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边久武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6000元,自2015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驳回原告边久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亚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金关香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