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玲,叶庆丰,陈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玲,女,1972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庆丰,男,1969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金惠,女,1973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玲与被执行人叶庆丰、陈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