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小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辉,王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23-1号申请人刘辉。被申请人王小会。申请人刘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小会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6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小会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区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区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刘辉提供的担保金160000元扣押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