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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二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乔伟犯盗窃罪金某甲、金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伟,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7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伟,农民。200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2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甲,个体经营者。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乙,公司职工。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伟犯盗窃罪;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伟、金某甲、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5年6月28日晚,被告人乔伟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XX光电有限公司四厂二楼物料室内,将该室内北侧暂存柜里的2780个数位微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351704元)盗走后藏匿于该厂三楼西南角男卫生间天花板上,后被该公司找回时,该2780个数位微镜片均不同程度损坏。2015年7月5日晚,被告人乔伟又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XX光电有限公司四厂二楼物料室内,将该室内北侧暂存柜里的2200个数位微镜片盗走后,将其中793个数位微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357268元)盗窃出该厂;将另外1407个数位微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479894元)藏匿于该厂对面行政楼一楼茶水间进门左侧柜子内,后被该公司找回时,该1407个数位微镜片均不同程度损坏。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金某甲伙同被告人金某乙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嵩山路路口福泰隆超市对面路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2500元从乔伟处收购450个数位微镜片,后将该450个数位微镜片转卖给凌某,得款人民币36000元。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金某甲伙同被告人金某乙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得国际停车场出口处伟业路路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7000元从乔伟处收购150个数位微镜片,后将其中100个数位微镜片转卖给凌某,得款人民币28000元;将另外50个数位微镜片存放在被告人金某甲居住的苏州市吴中区湖墅金典小区XX幢XXXX室,后民警查获其中44个数位微镜片。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8000余元(其中1831000余元系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49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伟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某乙当庭否认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情节。被告人乔伟辩称其仅在7月5日偷了793个数位微镜片,没有偷被指控的其他数位微镜片,也没有将其藏匿起来。被告人金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金某乙辩称其不知道收购的数位微镜片是赃物,在被民警查获时才知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5年6月28日晚,被告人乔伟至昆山市综合保税区区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四厂二楼物料室内,盗走该室北侧暂存柜里的2780个数位微镜片(价值人民币1351704元),并藏匿于该厂三楼西南角男卫生间的天花板上,后被公司找回。在找回时,该2780个数位微镜片均有不同程度损坏。2、2015年7月5日晚,被告人乔伟又至昆山市综合保税区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四厂二楼物料室内,盗走该室北侧暂存柜里的2200个数位微镜片,将其中793个数位微镜片(价值人民币357268元)盗窃出厂,销赃给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将余下1407个数位微镜片(价值人民币479894元)藏匿于该厂行政楼一楼茶水间左侧柜子上,后被公司找回。在找回时,该1407个数位微镜片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乔伟住处查获数位微镜片193个,后发还给了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1、2015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金某甲伙同被告人金某乙至昆山市衡山路嵩山路路口福泰隆超市对面路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2500元从被告人乔伟处收购450个数位微镜片,后又转售给凌某,得款人民币36000元。2、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金某甲伙同被告人金某乙至昆山市利得国际停车场出口处伟业路路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7000元从被告人乔伟处收购150个数位微镜片,后将其中100个数位微镜片转售给凌某,得款人民币28000元;将余下50个数位微镜片存放于被告人金某甲居住的苏州市吴中区湖墅金典小区XX幢XXXX室。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金某甲住处查获数位微镜片44个,从凌某处查获数位微镜片146个,后均发还给了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6700元,在庭审中自愿将该167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庭审中翻供。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四厂物料部门的领班。2015年6月28日下午,物料部门将用于生产投影仪的3355个数位微镜片(DMD芯片)存入物料周转仓。6月29日7时40分许,其发现放DMD芯片的柜子锁被人撬开,失窃2780个DMD芯片。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6月29日凌晨,有一名穿厂服的戴口罩男子从周转仓库内窃走了DMD芯片,但是未发现DMD芯片被人带出厂,其就在厂内四处寻找,当日下午在三楼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找了被偷的2780个DMD芯片。公司拿回去检测,发现这些DMD芯片全部损坏了,损失价值一百五六十万元。7月6日,公司又被盗几千个DMD芯片,后来找回了1407个。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的总务。2015年7月6日8时许,物料区副理陆某打其电话说,物料区的一批投影仪数位微镜片(DMD芯片)被盗了。其赶到物料区发现存放DMD芯片的物料柜锁被人锯开,失窃3240个DMD芯片,价值约200万元。这些DMD芯片是公司外购的成品零件。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7月6日4时许,一名嫌疑男子手拿一个包进入行政楼一楼的茶水间,出来时他手里的包不见了。其怀疑他把偷到的DMD芯片放在了茶水间,于是和陆某过去查找,在茶水间的柜子顶部发现一个黑色手提包,里面有1407个被盗DMD芯片。后经技术人员复判检查,发现找到的1407个DMD芯片均已损坏,无法使用了。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后勤支援部设备科课长。2015年6月底,公司物料室的投影仪DMD芯片被盗,后勤支援部副理陆某让其查看监控录像。其发现一名穿厂服的男子夜间在车间里进进出出,后来手里拿着东西去了厂房三楼的卫生间,出来时没有拿东西。其和陆某、赵某、洪坤元到三楼卫生间查找,在天花板上发现十几袋被盗DMD芯片。经清单,一共2000多个。7月初,公司物料室又失窃DMD芯片,陆某通知其查看监控录像,其发现一个穿厂服的男子进进出出车间,后来拿着东西进了行政楼一楼的茶水间。其和陆某、张海、曾仁佑一起去茶水间,在茶水间的柜子上找到一个黑色包,内有1000多个DMD芯片。两次发现的嫌疑人都穿着厂服,从体型和走路姿势看,应该是同一个人。公司找到DMD芯片后拿去检测,检测完全部保管到了仓库里。4、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支援部副理。2015年6月29日上午,公司物料室员工发现柜子里的投影仪DMD芯片被盗。其通知设备科课长陈某甲查看监控,陈某甲说他发现一个可疑小偷拿着东西进了厂房三楼的男卫生间,出来的时候空着手。其怀疑小偷将DMD芯片藏到了卫生间里,于是和赵某、洪坤元、陈某甲一起过去查看,在天花板上发现很多小塑料袋装的DMD芯片。经清单,一共2780个。7月6日早上,公司物料室DMD芯片又被盗了,其又安排陈某甲看监控,陈某甲发现还是之前偷DMD芯片的男子偷的,他拿着东西进了行政楼一楼的茶水间。其和老板曾仁佑、陈某甲、张海过去查找,在茶水间柜子上发现一个黑色布包,里面有被盗的DMD芯片。经清点,一共是1407个。公司把两次找到的DMD芯片送去检测,发现全部坏了,之后就保存到了物料仓库。5、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乔伟于2015年6月28日、7月5日两次至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窃取数位微镜片的过程。6、调取证据清单、报关单、盘某,证实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7月5日分别被盗数位微镜片2780个、3240个,以及涉案数位微镜片的进价等情况。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经查看2015年6月28日、7月6日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被盗监控,该两日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非常像其监室的乔伟。7月6日16时10分福泰隆超市门口的监控录像中打雨伞背包打电话的男子以及经过福泰隆超市旁边公交站台的男子,均是其监室的乔伟。8、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市看守所的管教民警。经查看2015年6月28日昆山XX光电公司被盗监控录像,嫌疑人像402监室的乔伟。7月6日16时福泰隆超市附近的监控录像中经过旁边公交站台的男子是402室的乔伟。9、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南京经营投影仪配件生意,认识了在苏州做投影仪生意的金某甲。2015年7月初的一天,金某甲收购了一批投影仪DMD芯片,次日转卖给其450个,其付给他36000元。过了一周左右,金某甲打电话说对方还有100多个新的DMD芯片要卖,问其要不要。其说要,金某甲次日邮寄给其100个DMD芯片,其付给他28000元。其收购的DMD芯片,有一部分被装机卖掉了,没有卖掉的在其家中被警察搜到了,其愿意把这些DMD芯片还给被偷的人。10、起赃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金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6700元的情况。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乔伟身上查扣陈龙的身份证,从被告人乔伟住处查扣193个数位微镜片,从被告人金某甲住处查扣44个数位微镜片,从证人凌某处查扣146个数位微镜片,从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调取找回的4187个数位微镜片,后将上述4570个数位微镜片发还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的情况。12、昆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十二中队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从被告人乔伟、金某甲以及证人凌某处查获的数位微镜片的型号、数量等情况。13、智能卡口系统车辆通行数据查询,证实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金某甲驾驶苏E×××××小轿车在苏州和昆山之间往来的情况。14、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涉案数位微镜片的价值情况。15、昆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八中队关于对DMD芯片残值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被盗数位微镜片均产自美国,由其台湾总公司采购后进口到中国。国内既没有生产数位微镜片的企业,也没有可以鉴定数位微镜片损坏残值的机构和单位。故无法对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找回及公安机关追回的数位微镜片的残值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16、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从南京南站乘车出发的旅客名单表、全国铁路售票查询信息、关于犯罪嫌疑人乔伟火车票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乔伟2015年6月23日乘坐火车到达昆山,2015年7月8日乘坐火车离开昆山。此期间内,被告人乔伟没有离开昆山,有盗窃作案时间等情况。17、关于乔伟检举的三条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乔伟检举的犯罪线索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18、医院病历资料、昆山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昆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八中队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将被告人乔伟送往昆山市看守所羁押时,被告人乔伟无肺结核等疾病。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从未对被告人乔伟进行过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19、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三被告人的归案过程。2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乔伟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2、被告人乔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底,其向中华园菜场卖菜的老太太买了一件XX公司的厂服。当晚,其穿着厂服混进XX公司,到了二楼车间,从员工休息区的天花板爬进物料室,用力拉开暂存柜门锁,用白色塑料袋装了几袋投影仪芯片,然后藏到三楼卫生间的天花板上。当时其没有想好怎么带出厂,就先离开了。过了几天,其回XX公司想把芯片带出去,但是发现那些芯片不见了。7月初的一天,其从XX公司宿舍的公用自助洗衣机里偷了一件厂服,然后穿着混到公司里,还是到二楼的车间,从隔壁房间的天花板爬进物料室,用车间里的一根锯条锯开暂存柜的锁,用一个黑色小包装了1000多个芯片。当晚其把一部分芯片带出了厂,把另一部分芯片藏到对面一栋楼的一楼茶水间的柜子上。其回到中华园东村的住处后,打电话联系收芯片的人,约他在福泰隆超市那里见面。对方开了一辆轿车过来,车上有两名男子,其上车后把450个芯片以22500元卖给了对方,对方在利得国际附近取了钱给其。过了三四天,其又联系那个收赃人,约他在中华园的一个银行门口交易。对方又开车过来,其在他们车上将150个DMD芯片以27000元卖给对方,剩下193个芯片在其住处被警察找到了。第一次交易时,对方问其芯片是不是从C字母开头的厂里搞出来的,因为其跟对方不熟悉,就没有告诉对方。第二次交易时,其给对方看了XX公司的标识,对方说他们以前也收过别人从这个厂里搞出来的东西。经辨认,被告人乔伟辨认出了两次盗窃投影仪芯片的作案地点、芯片藏匿地点、两次销赃地点以及收赃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23、被告人金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6日中午,其弟弟金某乙打其电话说,昆山有个人手上有投影仪芯片,问其要不要过去看看。其联系完南京那边与其有投影仪生意往来的凌某,就开苏E×××××小轿车带金某乙去了昆山。到达约定地点后,金某乙打电话联系对方,过了一会儿,一个背包的男子坐上其车,从包里拿出几个用餐巾纸包的投影仪DMD芯片。其看完货以22500元收购了他450个DMD芯片,并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取了钱给他。次日,其把450个DMD芯片转售给了凌某,卖了36000元。过了一周左右,那个男子给金某乙打电话,说他有150个好的DMD芯片要卖,其又开车带金某乙去了昆山。在上次交易的地点附近,对方上其车后卖给其150个芯片,其给了他27000元。次日,其把其中100个转卖给了凌某,卖了28000元,把其余50个放在了家里。其是做投影仪维修生意的,知道昆山有一家厂是生产投影仪的,厂名的英文字母是C开头的,这个厂里有DMD芯片,市面上这种芯片很少。如果是做芯片生意的话,肯定知道如何保护这些高精密芯片。第一次交易时,其发现对方包装芯片的方法根本不对,怀疑他是从C字母开头的那个厂里偷的,就问他是不是从C字母开头的厂里搞出来的,当时他没有正面回答,其就确认他是偷来的。后来他还拿了一件蓝色的厂服给其看,问其是不是这个厂,其一看是那个C字母开头的厂的厂服,就对他说是的。当时金某乙在其边上,他也知道DMD芯片是对方偷来的。经辨认,被告人乔伟是两次向其出售投影仪芯片的男子,并辨认出了两次收赃地点及取款地点。24、被告人金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互联网上发了回收电子产品的小广告。2015年7月初的一天,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问其要不要投影仪芯片,让其到昆山交易。之后,其打电话告诉其哥哥金某甲有人要卖芯片,让他开车带其到昆山去买DMD芯片,金某甲当时同意了,然后开车去了昆山福泰隆超市附近。对方带了一个黑包,上车后从包里拿出几个纸巾包着的DMD芯片。其和金某甲发现那几个DMD芯片成色很新,但是针弯了,主要部位镜片也磨花了。其问对方芯片是从哪里来的,对方说是买来的。金某甲问他是不是从一个什么厂里搞出来的,对方就不回答了。其怀疑DMD芯片是他偷的,但是贪小便宜,就以22500元收购了他450个DMD芯片,并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取了钱给他。对方还拿了一个厂服,问金某甲是不是金某甲说的那个厂。次日,其把这些DMD芯片转卖给了南京的一个叫“凌天X”的人,卖了36000元。过了一周左右,那个卖芯片的男子打其电话说,他还有一批成色好的芯片,问其要不要。其说可以去看看,然后又叫金某甲开车去了昆山的一个超市附近。这次以27000元收购了对方150个DMD芯片,次日以2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南京的“凌天X”。经辨认,被告人乔伟是两次向其和金某甲出售投影仪芯片的男子,并辨认出了两次收赃地点及取款地点。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8000余元(其中1831000余元系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49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伟犯盗窃罪;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乔伟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乔伟在侦查阶段对其于6月28日、7月5日两次至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窃取数位微镜片的事实作了稳定供述,与证人单某、赵某、陈某甲、陆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盘某、赃物照片等证据相印证,其当庭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金某乙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金某乙在侦查阶段对其明知被告人乔伟出售的数位微镜片系赃物而予以收购的事实作了稳定供述,与被告人金某甲、乔伟的供述相印证,其当庭翻供无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乔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金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金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的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元,发还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五、责令被告人乔伟退赔被害单位昆山XX光电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