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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红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084民初1119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在高邮市步康花苑2幢307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连玉,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刘红云,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红云尚欠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合计1474元,被告自愿于201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物业费900元,余款574元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按1474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前协助、协调被告解决楼上太阳能漏水问题。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