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敬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敬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0829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包敬敬,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雅村中联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敬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