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荣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421号原告舒某某。被告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