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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被申请人刘桂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华,刘桂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24号申请人李春华,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桂锁,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李春华与被申请人刘桂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