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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申请执行钟培彬、蔡惠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钟培彬,蔡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代表人宋成杰,主任。被执行人钟培彬,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蔡惠琼,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双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