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世英与韩章妮、田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英,韩章妮,田园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张世英。委托代理人刘方德,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章妮。被告田园园。委托代理人李李,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英与被告韩章妮、被告田园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英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240000元金额的起诉,对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备注:本裁定书应为(2014)城民初字第2407-1号,因审判系统在归档校验时显示案号不匹配,只能将案号书写为(2014)城民初字第2407号才能归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