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广双与金南和、徐东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双,金南和,徐东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479号原告:陈广双。被告:金南和。被告:徐东琴,系金南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双与被告金南和、徐东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南和、徐东琴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金南和、徐东琴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用的陈广���名下枣强县房权证大营镇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