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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罪犯赵小雪抢劫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371号罪犯赵小雪,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5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97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小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小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雪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军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