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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陈小苓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耿奕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苓,耿奕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113号原告陈小苓,女,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耿奕元,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琰,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苓诉被告耿奕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600元、评估费240元、交通费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苓、被告耿奕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耿奕元驾驶牌号为川R2XX**(临)的轿车与案外人卞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A9XX**的轿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娄山关路南上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嗣后,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耿奕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因被告耿奕元未能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定损,故原告委托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了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原告车尾损失为2,591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40元。嗣后,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2,6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了被告耿奕元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及1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审理中,原告陈小苓与被告耿奕元就评估费、交通费的赔付达成了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苓车辆维修费2,591元;二、被告耿奕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苓评估费240元、交通费160元。(注:上述4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耿奕元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已当庭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