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世意与李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意,李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意,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青岛市李沧区重光汽车修理厂厂长,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建飞,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意与被执行人李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利息共计1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