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琪与许剑凯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许剑凯,张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023号申请执行人王琪,男,一九六〇年十一月八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剑凯,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艳,女,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生。王琪与许剑凯、张宏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6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确定:一、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二、逾期利息(月利率为1.86%)及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权利人王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8911.00元并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许剑凯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朝阳区清河营南街X号院X号楼XX层XXXX一套;张宏艳名下位于朝阳区清河营南街X号院XX号楼XX层二单元XXXX的房屋一套,禁止其买卖过户。本院依法查封许剑凯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本院依法查询了许剑凯、张宏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琪询问,申请执行人王琪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剑凯、张宏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许剑凯、张宏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剑凯、张宏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