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聂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云,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聂云扶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云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小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小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建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