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凯与孔垂健、马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孔垂健,马成朋,张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345号原告:冯凯,农民。被告:孔垂健,农民。被告:马成朋,农民。被告:张广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凯与被告孔垂健、马成朋、张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垂健、马成朋、张广宇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冯洪丽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孔垂健、马成朋、张广宇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冯洪丽名下的冀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