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中福与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福,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福。被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尤士春,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中福与被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立(2015)临兰执字第53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执字第53号一案指定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