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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中福与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福,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福。被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尤士春,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中福与被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士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立(2015)临兰执字第53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执字第53号一案指定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