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柯美兰与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兰,李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柯美兰,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李美娟,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柯美兰与被告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美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归还了10万元,现尚欠10万及利息,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我交纳了报社登报通知被告出庭的公告费56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公告费560元。被告李美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归还了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一年后归还,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登报通知被告到庭,花去公告费56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证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被告李美娟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100000;至于利息,由于借条上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故被告依法应从一年后即2014年12月18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告费56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柯美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李美娟给付原告柯美兰公告费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青人民陪审员 黄剑锋人民陪审员 熊新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