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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某甲、周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某甲,周某某,汪某,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财保12号申请人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某甲。被申请人周某某,系郭某甲妻子。被申请人汪某。被申请人郭某乙。申请人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路某小区X幢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汪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路某小区X幢X号房屋房X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西安市曲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X号橡树街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