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刑初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1(曾用名:曹×2),男,1992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1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至2月16日,被告人曹×1为了偿还欠款,便以自己能够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收押金为由,先后两次骗取王×人民币30000元后,便与王×断绝联系。2015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1查获。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曹×1的母亲代其向王×退还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王×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曹×1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返还了诈骗所得人民币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1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曹×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延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雪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