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特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甲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特初字第1号申请人徐甲,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甲要求宣告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甲诉称,申请人系徐学洙之子。徐学洙、徐乙系兄弟关系,他们的父母亲共生育他们二人。解放初,徐学洙、徐乙父母去世,徐乙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1991年3月6日,徐乙外出未归,一直没有下落,至今已长达23年,应该已经死亡。2009年5月7日,徐学洙去世。因申请人系徐乙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特依法申请宣告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乙,男,192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居住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西大街22号,系申请人徐甲叔叔。被申请人徐乙于199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公安部门查找及本院公告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故申请人徐甲作为其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徐乙死亡,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