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柯尊平与刘宣海、吴礼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尊平,刘宣海,吴礼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075号原告柯尊平。委托代理人陈敦文、卢建良,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宣海,曾用名刘立海。被告吴礼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尊平与被告刘宣海、吴礼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尊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尊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尊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柯尊平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顿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