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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柯尊平与刘宣海、吴礼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尊平,刘宣海,吴礼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075号原告柯尊平。委托代理人陈敦文、卢建良,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宣海,曾用名刘立海。被告吴礼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尊平与被告刘宣海、吴礼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尊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尊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尊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柯尊平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顿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