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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99号申请人:钱某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孙某甲,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作出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某乙未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乙在五河农商银行头铺支行存款80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