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茂伦、王义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茂伦,王义忠,朱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茂伦。被执行人王义忠。被执行人朱兴臣。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茂伦、王义忠、朱兴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茂伦、王义忠、朱兴臣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5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