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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赵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46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陈,男,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赵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