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罗云妹与刘月琴、许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妹,刘月琴,许天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罗云妹,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刘月琴,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许天宝,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罗云妹与被告刘月琴、许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刘月琴、许天宝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70号5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19),财产保全金额为25万元。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云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月琴、许天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云妹诉称,被告因装修急需用钱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出具借条3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已到,再加之原告也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月琴、许天宝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借条3张及建设银行流水1份,证明:被告刘月琴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及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计25万元的事实。证据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登记离婚,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许天宝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二被告不到庭,放弃自己的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刘月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向罗云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装修,借期1个月。2015年3月19日,被告刘月琴又向原告借款5万,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向罗云妹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28日,被告刘月琴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向罗云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装修,借期1个月。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月琴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又查明,被告刘月琴与被告许天宝于2015年7月28日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3张、建设银行流水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月琴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建设银行流水》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天宝与被告刘月琴是夫妻关系,被告许天宝也负有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月琴、许天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云妹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如果被告刘月琴、许天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许天宝、刘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经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春晖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