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财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小娥等人与唐羊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唐羊清,何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财保字第12号申请人黄小娥,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东阳居委会**组(系陈庚寿之妻),身份证号:4329231960********。申请人陈德鑫,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东阳居委会**组。(系陈庚寿之子),身份证号:4329231982********。申请人陈玉梅,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号**栋***房(系陈庚寿之女),身份证号:4329231981********。被申请人唐羊清,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道县潇水北路**号后面*栋。被申请人何兰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112419721010002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潇水北路**号后面*栋。申请人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因与唐羊清、何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小娥、陈德鑫、陈玉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道县潇水北路17号后面2栋,房产证号为716000454的房产一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道县潇水北路17号后面2栋(房产证号为7160004**)的房产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斌全审判员 唐期林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