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辛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达某某。(缺席)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与被告系换门亲,婚初关系尚可,因其姐姐与被告之兄关系不和,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2012年12月份,被告趁其外出跑车不在家之机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未见音信,至今历时3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杨某乙、杨某丙。被告达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以换门亲方式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婚后于2007年1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乙,于2010年8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姐姐与被告之兄夫妻关系不和,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杨某乙,杨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故本案未进行调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杨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某甲、达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自然状况及生育孩子杨某乙、杨某丙的事实;2、2015年12月10日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达某某于2012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查无音信,下落不明的事实;3、2006年4月19日结婚证原件两本,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上述证据,在质证过程中,原告杨某甲无异议,被告达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视为对质辩权的放弃,对以上证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达某某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逾三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其请求应予准许。对于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待被告达某某出现后可另行解决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达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乙、女孩杨某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海涌人民陪审员 杜映东人民陪审员 XX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法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