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819号原告李某,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红,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浩铭,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荟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