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宿州市鼎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鼎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合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宿州市鼎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葛林村,组织机构代码:59267665-2。法人代表人王钦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林,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30号4层4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7192-9。法定代表人闫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鼎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鼎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利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