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与张建、张凡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张建,张凡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243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卞合锋,经理。被告张建,居民。被告张凡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建、张凡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公茂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