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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与张建、张凡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张建,张凡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243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卞合锋,经理。被告张建,居民。被告张凡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建、张凡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鑫丰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公茂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