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韩,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有粮食直补款,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华信用储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粮食直补款。(开户行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华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