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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5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干部,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