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5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干部,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锦 微信公众号“”